发布时间:2016-07-07 12:15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目前由国家旅游局与农业部领导的两场创建“旅游示范区”的活动正在全国展开。两部、局各自开展的这两场“创建”活动的名称、内容、标准和范围不尽相同,一个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一个叫“全域旅游示范区”。但细读它们发的文件,又有基本相同之处:创建主体都是县政府,创建目标都是旅游示范区,创建对象选择都要求旅游资源丰富、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地区。“全域旅游示范区”虽然号称旅游业要面向“全区域、全要素、全产业”,但其中6条考核标准之一是“当地农民年纯收入20%以上来源于旅游收入”,首批262个创建名单中4/5以上是“县”,显然是以农业为主、农村人口为多的农村地区。
特别注意的是,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八大优惠政策十分诱人:“凡列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录的,将优先纳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内投资支持对象,优先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旅游投资优选项目名录,优先安排旅游外交、宣传推广重点活动,纳入国家旅游宣传推广重点支持范围,优先纳入国家旅游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领域,优先支持A级景区等国家重点旅游品牌创建,优先安排旅游人才培训,优先列入国家旅游局重点联系区域”。如此“优惠”的“政策”,其广度与深度在国家旅游局倡导过的所有“评定”、“创建”活动中是从未有过的。
可以想见,两部局的红头文件下发后,各地官员、尤其是县级官员大概会浮想联翩、喜忧交加。喜的是这是一个提高地区著名度与发展经济的难得 “抓手”,当然也是任期内创造政绩的难得“抓手”,特别是国家旅游局表示提供如此丰厚的“优惠政策”,简直是“天上掉馅饼”,何乐而不为?
忧的是究竟申报哪一个,或是两个都申报?两家的标准都不低,“全域旅游示范区”六大考核指标高得难以企及:“旅游业增加值占本地GDP比重15以上,旅游从业人数占本地就业总数的比重20%以上,当地农民年纯收入20%以上来源于旅游收入,旅游税收占地方财政税收10%左右”。“旅游示范区”要求也不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总数须超过100个,精品线路10条以上,其中要有10个以上精品点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近三年游客接待数和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均超10%”,对一个县来说要达到这几点决非易事。这块“饼”要掉到自己嘴里也难。
尽管如此,从首批已经公布的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单来看,各地申建的积极性很高。据笔者统计,全国有10个省申报的“示范区”在10个县以上。这也很自然。因为国家旅游局的《通知》说:“各地首批申报全域旅游示范区,原则上不超过10%左右的县(含县级市),有条件省份可适当申报市(地州)为创建对象”。何况,以后能否通过考核关键是做好“工作”。这些标准是“死”的,人是“活”的。以前有些评定标准,如5A级景区要求入境游客在5万人次以上,不少景区少见入境游客影子的不也通过“验收”了吗!而在统计数字上做文章对不少地方已经驾轻就熟,“专家验收组”也不会珠瑙必究。
这里暂且不说这些创建标准是否合理、能否达到,也不说政府主管部门习惯用此类“创建”、“评定”名目繁多的“示范点”、“示范区”来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做法,是否符合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发展方向,这套做法是不是计划经济下行政审批的延续,是不是国务院曾明令禁止的“评比”活动的翻版,这套做法对推动地方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起什么作用,正面的多还是负面的多。
这里笔者要质疑的是,两部、局的新文件都未提及此前两家联合创建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还搞不搞?原来早在2010年7月两部、局曾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宣布“共同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共同推出一批“旅游示范县”。2011年3月、2015年12月,两部、局曾两次公布了32个、68个示范县名单,并举行过隆重的授牌仪式。此情此景,想必那100个“旅游示范县”的领导还记忆犹新。现在两部、局又各自推行“新政”,是不是把此前承诺的“合作框架协议”和共同制定“旅游示范县”废弃了?
近年来“部门联动、产业融合” 的口号说得很多,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其中规定“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由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两部、局新近的大动作表明,这种“合作”的似乎已经结朿。
农业部的《通知》说,“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是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推动以县域为基本单位的区域旅游,促进农业与旅游的融合,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无疑是两部、局的共同目标。
农业部了解农业、农民和农村工作,但对旅游服务和旅游推广的特点不太热悉;旅游局了解旅游特别是旅游服务和旅游推广的特点,但对“三农”与三农工作并不熟悉。对双方而言,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都是一个新业态、新工作,加强合作是优势互补、扬长补短、相互学习、互利共赢的一椿好事。为什么已经有了4年部局合作的历史、已经共推了100个旅游示范县,双方又另搞一套“创建”活动?
对地方来说,国家层面两部局带头合作,继续共同推进“旅游示范县”工作,岂不是能更好地推进地方省、市、县层面的合作。同时地方上(如县政府)也不必同时应对国家两个主管部门下发的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红头文件。笔者统计了一下,国家旅游局公布的262个“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名单中,有23个县(市)是两部、局已经授牌的“旅游示范县”。这些县是否再“创建”次?
此类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示范区”评比活动能否不搞或少搞,给地方少一些干扰,让地方多一点自主创新的机会?国家旅游局的8个许诺,尤其是许诺“优先列入国家旅游局重点联系区域”,做得到吗?国家旅游局1个干部联系一个“重点”,就得有262个干部下去蹲点!
回顾一下这段两部、局合作的昨天与今天,不能不问一句:是什么原因让这两个部门在发展乡村旅游工作上合合分分?国家旅游局领导力推的“旅游+”,怎么“+”不到一起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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