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20 09:28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新近,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委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这条被不少业内人士解读为,旅行社可以制定相关的“小费”制度,并列入旅游合同中。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小费走向合法化的标志。
重庆晨报记者 吴国富 报道
“10年来,我先后2次在国内旅游团队中率先推出自愿小费制,但都失败了。”17日下午,重庆森林国旅总经理刘铭告诉记者,此次三部委出台的意见把自愿小费制推到了前台,让人们重新来认识它。刘铭表示,他考虑近期在国内旅游团队中第3次推出自愿支付导游小费制度,大概是国内团队每人每天或者1~3天内支付5~15元的小费,前提是游客自愿。
两次推导游小费制都流产
刘铭说,2005年1月,森林国旅(当时叫三峡森林旅行社)明确在报纸上打出了一则广告称:春节期间该社的旅游团不会带游客接触任何自费项目,游客可为导游和司机的服务打分,如果对服务满意,游客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支付导游5~10元不等的小费。但是,由于当时很多人对小费制不理解,在坚持半年之后就名存实亡了。
2011年,森林国旅第2次在国内旅游市场推出自愿小费制,推出不久也因被市场冷落而消失。
既未禁止也未公开提倡
多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旅游服务人员的小费制在中国既不是从来没有,也没有公开提倡,但在政府管理层面上早些年并没有认可。1987年,国家旅游局就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但在当时入境游的团队、游客中,多数入境游客都有自愿支付小费的习惯。
昨天,重庆晨报记者与几位经常出游的老人攀谈,他们几乎不太赞同另外支付小费。他们认为,导游服务好是理所当然的,其服务费用涵盖在参团费里了。一家旅行社副总张韬认为,自愿小费制需设计好、宣传好,要让更多人理解,才能起到提高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目的。同时,还需确保自愿小费制不能变味。
说法
旅游小费制是一种必然
重庆工商大学旅游与国土资源学院副院长王宁认为,导游收小费是国际惯例。他说,几乎所有行业的工作人员都有薪酬保障,唯独导游没有。从国际惯例来看,导游收入一般分为2个部分,首先是有基本薪酬;其次是由游客支付的服务小费。王宁说,在国内,除广东游客在国内旅游中一般要自觉支付小费外,其他地方的游客就几乎从来没有付小费的习惯,更何况以前国家是严厉禁止的。
王宁说,小费制得到认可,这是大好事,加上导游薪酬保障,对解决游客、社会各界广为诟病的强制消费、增加自费项目等都有好处。
操作层面上需探索方式
到底该怎么看待“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呢?金明律师事务所程小龙律师认为,其实《旅游法》并没有确认导游收取小费为非法,在《旅游法》41条中规定为“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应解读为:不得索要,但是游客自愿给却不属于禁止范畴。简单说,不是不能收,而是不能去索要。三部委的“指导意见”也与《旅游法》吻合。
由此看来,就不存在什么旅游小费合法化问题。其次旅行社应在操作层面上探索一个方式。
导游服务费不等同于小费
有人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由游客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观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明确表示,这是把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混为一谈。杨富斌认为,“导游服务费”是指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人员服务费用。这是旅行社应当支付给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写在旅游包价合同里。而“小费”通常是旅游者因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等在旅游团费之外,自愿付给导游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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