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06 10:11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纵然有了《旅游法》,但对旅游市场中的种种乱象依然束手无策,《旅游法》中的“有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到了要执法之时就成了“无关部门”。无执法权的旅游局不能直接处置旅游过程中涉及工商、交通、公安等方面的问题,而有执法权的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等部门,或不了解旅游市场中的业务关系,或无暇顾及旅游纠纷中的问题,或旅游纠纷往往是数额微小的民事、商事问题而不在公安等部门的管辖范围,因而往往出现旅游执法主体缺位的状况。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各地都出了不少招,如“黄金周”期间多部门联合组成执法队伍,但不可常态化;有的地方试图扩大旅游主管部门权力,让旅游局的质检机构执行,又陷入法未授权的尴尬境地;有的地方投旅游警察、旅游法庭,但增加警种、增设临时法庭又无法律根据,实际上属于“违法者执法”或“执法者违法”,而且旅游警察、旅游法庭只能在少数旅游城市由“特批”设置,终究不能全面推广。
其实这种状况不仅旅游领域存在,在商业、文化、医疗、社区等各行各业都存在。单靠旅游部门无力解决旅游综合执法难题,除了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地区,地方政府也不可能专门设置旅游综合执法机构。
11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让城市成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要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可见,综合执法是全局性的课题,不是一个旅游部门的课题。
《意见》有三点值得关注。1、“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就是说国家与省级层面的主要职责是立法,执法的主体是市县;2、“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机构综合设置”,就是说要整合城市管理的众多执法机构,设置综合执法机构,改变目前条条分割、“九龙治水”的现状。3、“权责一致”,“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就是说各部门有此权负此责、无此权则无此责。市县旅游局不可能成为无所不管、而又管不了的“万能局”。
这里,似乎看到了解决旅游综合执法难题的希望。不过,还需耐心等待。因为,“要坚持试点先行,分类分层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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